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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注冊后,企業名義、地址變了,商標是否應當隨之變更?如果不變更有什么影響?
答:《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可知,商標應當隨企業名義、地址的變更而進行相應的變更手續,不然就可能面臨被撤銷注冊商標的風險。
Q:除此之外不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還可能面臨什么后續影響?
A:常見問題一:轉讓麻煩
當企業A想將名下商標轉交給企業B進行經營時,才發現名義地址不對應,怎么辦?先把名下所有未變更的商標全部進行變更手續后,才能進行商標轉讓。
常見問題二:收不到官文
與常見的駁回復審、異議等案件中,官方分別向商標注冊人和代理公司下發文書的情況不同,對商標注冊后的一些案件程序,如無效宣告、撤銷復審等,官方文書是直接下發到商標注冊人地址,而并不會發給代理公司。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如果搬離原注冊地卻并未進行相應的商標變更,則無法及時收到官方下發的文書(無效宣告答辯通知、商標評審案件答辯通知等),由此喪失行使答辯權的機會。
常見問題三:使用不便
在現在市場經營中,常見特許加盟的經營模式,其中涉及商標權許可時,商標注冊人名義與企業名義不一致,就可能遭到加盟商的質疑,影響企業信譽度,對企業發展造成阻礙。
另外,當品牌計劃入駐實體商超及線上平臺時,需要提供商標證明,若商標注冊人名義與企業名義不一致,也對企業入駐造成障礙。
常見問題四:維權困難
對外遭遇商標侵權時,商標權利主體與維權主體名義不一致,易被質疑維權主體不適格,導致無法進行商標維權,影響正常經營。
二、商標成功注冊=具備商標顯著性≠通用名稱,所以商標注冊不存在通用名稱化的問題?
答:《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一種情況是,當一個品牌與某種商品形成對應指向關系,且沒有其他有力的競爭品牌,這種情況下就容易產生用這個品牌指代該類商品的情況,時間一長品牌就變成了通用名稱,例如“阿司匹林”;
另一種情況出現在某種產品的首創品牌上,某公司將原創品牌A投入市場后,同行看到商機紛紛將A品牌添加前綴或后綴從事相同類型的商品/服務經營,時間長了品牌A就淪為該類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
這不僅要求商標權利人增強自身品牌實力避免被同行蠶食,同時要求商標權利人時時進行市場輿論把控,注意將品牌與商品類型分離,標明品牌經營者,避免消費者的混淆。
三、商標被提撤三,提供證據越多越好?
答:《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隨著經營主體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逐漸增強,商標權利人也有意識的在經營過程中留存使用證據,例如合同、票據等,但往往忽視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即同時體現:a.時間b.使用主體c.商標d.對應的商品/服務,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素的證據才是有效的使用證據,幾個證據可以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共同體現這四個要素也可以作為有效使用證據。
從這個角度上說,幾個證據組合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遠比大量散亂無章的證據要更有證明力。
四、公司主體消亡,商標隨之失效?
答:相信大家還記得三聚氰胺事件后,三鹿商標仍拍賣出730萬的高價,商標權利主體消亡與否不直接導致商標權利失效,甚至仍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
Q:那是不是即便商標注冊主體注銷也不用處理商標呢?
A:首先,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商標作為企業無形資產,應當被列入公司解散清算財產中,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清算程序。
其次,如果公司注銷前未對商標權利進行處置(出讓/許可),三年后極有可能因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
因此,公司主體面臨吊銷、決議解散等情況時,應當注意對包括商標在內的無形資產進行相應的處置,避免上述問題。
五、商標注冊滿五年就不用擔心被無效宣告了嗎?
答:《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也就是說,當申請人以“相對理由(侵犯在先權利的情況)”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會受到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案,******院判決中僅認可了“姓名權侵權”,其他的“肖像權侵權”、“不良影響”、“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等理由均未獲支持。因此,在僅有相對理由的情況下,喬丹公司提出了前文的“五年”時間概念,即注冊超過五年時間的商標不能依據相同理由被宣告無效。
Q:那是不是商標注冊滿五年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
A:《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另外《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也規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申請人以“******理由(違反******條款/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情況)”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不會受到五年的時間限制,另外馳名商標所有人能夠證明爭議商標注冊有惡意的前提下,也可以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即便注冊滿五年時間,只要違反******條款/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的,還是可能被宣告無效,經營者不可心存僥幸,應當恪守善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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