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標字[2001]第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特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提出的商標注冊、轉讓、變更、續展等有關商標注冊事宜的申請、商標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審查。2001年12月1日以前提出的商標注冊、轉讓、變更、續展等有關商標注冊事宜的申請、商標異議,商標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審查決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或者裁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決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評審并作出決定、裁定。
三、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在2001年12月1日前發生,且持續到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按行為發生時間分別適用修改前后的《商標法》處理。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職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應當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機制,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十七、本意見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不包括公安機關、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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