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工商標字[2003]第99號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和商標標識如何處理的請示》(閩工商標[2003]15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和現場查封的僅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所述的侵權商品。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關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和商標標識如何處理的請示
閩工商標[2003]156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我局近日收到福州市工商局《關于可否沒收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原輔材料和商標標識的請示》(榕工商商[2003]147號)。福建省晉安市工商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在現場查封一批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制造工具、機器設備、原輔材料、商標標識,因《商標法》對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商標標識的處理未明確規定,特請示我局。我局認為:在現場查封的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商標標識屬半成品,應視為侵權商品,可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沒收、銷毀;在現場外查封的懷疑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未附著侵權商標標識的,不宜一概視為侵權商品,但侵權商標標識應視為侵權商品予以沒收、銷毀。
妥否,請批復。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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