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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個人都擁有一張************的面孔,同時也依法享有屬于自己的肖像權,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那么人的肖像是否可以注冊成商標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顯然,肖像是由圖像、圖形的形式存在,當然也可以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進行申請注冊。
實際上,用肖像申請注冊商標也并不少見,甚至不乏一些馳名商標,譬如:老干媽、肯德基爺爺、霸王防脫、王守義十三香等等。肖像商標能夠給人一種親切感、安全感,可以拉近產品與消費者之間的距離,更易獲得消費者的信賴。此外,它的辨識度高,顯著性強,在先近似商標少之又少,所以成功注冊的概率也相對較高。但也并不是所有肖像都可以注冊成商標的,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下面筆者與大家一一分享:
一、未經授權的他人肖像不予注冊
我國《民法通則》******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經許可將他人肖像申請注冊商標的,肖像權人有權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此商標提起無效宣告。因此,申請人在申請非本人肖像商標時,必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并附送肖像權人的授權聲明書,授權聲明書應包括作為商標圖樣申請的肖像人肖像。
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肖像不予注冊
肖像往往出自于攝影或者繪畫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按《著作權法》的規定,肖像的創作者(攝影者或者繪畫者)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權,肖像權人在使用肖像作品時不得侵犯創作者的著作權,而著作權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也不能侵犯肖像權人的肖像權。因此,在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肖像作為商標時應當注意肖像著作權的歸屬,如果肖像權人與著作權人同屬一個當事人,則取得肖像權人同意即可;而如果肖像權與著作權分別屬于不同主體(人),則應當同時取得肖像權人與著作權人的同意,如果只取得其中一方的同意,則可能會構成對第三人權利(肖像權或者著作權)的侵犯。
三、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肖像不予注冊
雖然每個人的相貌都不盡相同,但是現代整形技術日益發達,人們可以根據喜好去改變自己的外貌,導致出現越來越多的“撞臉”現象,再加上雙胞胎、多胞胎本來就讓人難以辨別,所以依然存在在先近似肖像商標的可能性。另外,帶有他人商標的肖像也屬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范疇,例如第39784352號“翟氏秋哥”?商標,申請注冊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項目上,該肖像衣服上含有阿迪達斯的LOGO,侵犯了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在先注冊的商標權利。當出現以上兩種情況時,審查員都將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引證在先權利商標予以駁回。
四、易產生不良影響的肖像不予注冊
常見的帶有不良影響因素的肖像商標包括偉人、烈士、政治人物、宗教人物肖像,等等。為保護相關人物的名譽和榮譽,維護民族共同記憶和民族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風氣,若將這些肖像用以申請注冊商標,審查員都將根據《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規定,以“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予以駁回。
五、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肖像不予注冊
肖像權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一個人死后將不再擁有肖像權,那么已過世的人物肖像是否都可以用來注冊商標呢?不盡然。若過世公眾人物仍具有頗大的影響力,易使消費者將商品的品質特點與已過世知名人士或其在行業內的生產工藝產生關聯聯想,從而誤導消費者的,在審查實務中,將根據《商標法》第十條******款第(七)項規定,以“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源產生誤認”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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